最近,“金價創(chuàng)歷史新高”的消息刷屏市民的朋友圈。那么,市民能通過朋友圈買黃金嗎?日前,連江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。
林女士與鄭先生系微信好友。一日,林女士在朋友圈看到鄭先生發(fā)布了一則消息,稱其可低價出售黃金,欲購從速。林女士不禁心動,遂通過微信向其購買黃金60克,支付貨款兩萬多元。之后,林女士遲遲未收到黃金,遂向鄭先生催要,鄭先生表示沒有黃金只能退款。此后,林女士因既未收到黃金也未收到退款,也聯(lián)系不上鄭先生,遂訴至法院請求退還貨款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》有關“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,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”的規(guī)定,黃金是國家規(guī)定禁止私相買賣的物品。鄭先生在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(fā)的證照及許可的情況下,從事黃金交易違反法律規(guī)定。該交易行為應當被依法認定為無效行為,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(chǎn),應當予以返還。據(jù)此,法院判決鄭先生應返還林女士黃金購買款兩萬多元。
法官提醒:黃金雖好,但市民購買時應選擇銀行、品牌金店等正規(guī)渠道,避免被打著“賣黃金”名頭的投機分子所騙。
來源:福州晚報
編輯:林昱星